草案第十六条: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不得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草案第四十五条:公共厕所应当对公众24小时免费开放。
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店)、饭店,以及沿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单位除外)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草案第三十六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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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三十五条:公众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废弃电池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草案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玻璃反光造成干扰和危害。外墙玻璃造成反光干扰和危害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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