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过马路,一溜而过的事,大家都这么做,怎么就算我错?听说要吃官司,陈老汉大发脾气。
官司刚刚在金华武义法院一审判决,陈老汉要为一起交通事故赔偿3万多,他的过错就在于:当时是骑着电动车过马路的。
避让电动车出了人命
去年12月29日的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三个人:驾驶超载拖拉机的董某,骑着无牌号电动车横穿机动车道的陈某,骑着小三轮车的妇女张某。
武义县下陈村附近的路段,陈某骑电动车横穿马路,董某开着拖拉机过来了,看到陈某,来不及减速,就打了把方向盘,陈某被刮倒在地,拖拉机随即撞上了骑三轮车的张某。50多岁的张某当场死亡。
机动车为避让横穿马路的电动车或者自行车,与别的车辆发生刮擦,这样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这次不同的是,那辆电动车,因为陈某受伤也留在事故现场(很多事故是因为自行车或电动车主的离开而难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走斑马线了怎么还要赔偿
交警作出了责任认定:董某,主责。
有意思的是,陈某要负次要责任。原因是:他在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这个认定,董某赔了15万多。既然陈某也有责任,那么他是不是也要赔一点呢?
事情其实是很尴尬的,张某和陈某都是同一个村子的,张某的家人在打官司前找到陈某,表达了这个意思,陈某大发脾气。“我遵守交通规则走了斑马线,再说我的车子撞坏了,我也受伤了,我也是受害者,怎么还要赔?”
关键是这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庭上,法官试图调解。想想都是邻居,判的话以后见面感觉太差了,张某的家属说可以少赔点,女儿也劝58岁的陈某,“钱,女儿帮你出”。陈某很执拗,“我走斑马线,我没错,我一分都不出”。
调解不成,判决很简单,陈某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2万元。
依据就是上面的这个“第七十条”。过马路时,“下车推行”是第一要义,有斑马线应该走斑马线。如果没有下车推行,哪怕你走在斑马线上,也已经错在先了。
法官说,平时骑车横穿马路、穿梭在汽车中间一冲而过的人,最多心里叫声“好险”,很多人都不知道,如果后头有汽车因为避让他们出了事故,他们也是有责任的。对于这条法规,就连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也感到吃惊,因为以前真的没在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