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今年44岁的陈殿军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检察机关却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他。今天上午9点,该案在南湖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
刮擦升级到碾压
事情发生在2006年10月5日。
当天上午11点40分左右,陈殿军无证驾驶一辆未经检验的车牌为豫P62544的时风牌农用运输车,沿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丰中学门口路段时,陈殿军发现一名女子(即被害人朱某)骑自行车靠近中心线在前方正向骑行,陈殿军自称已经放慢了速度打算从自行车右侧超车。然而,在超车过程中,陈殿军所驾驶车辆的车前灯部位与女子发生刮擦,造成自行车倒地,女子也倒于农用运输车左后轮前侧。
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殿军停下了车,但人没有下车。这时,他看到有人向他冲过来。在还没查明倒地女子所处位置的情况下,他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结果,车辆左后轮碾压过被害人胸腹部。
女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系生前遭受交通性暴力作用造成胸腹部、骨盆骨折,大量出血至创伤性休克,进一步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交通事故变成故意杀人
明明是一起交通事故,可在今天的法庭上,陈殿军被指涉嫌故意杀人。公诉机关的理由是:陈殿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预见到其驾车逃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危害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法庭也合并审理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朱某的家属当庭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9万余元。原告方的律师称:“陈殿军应该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害人的人身权力和尊严应得到法律保护!”
被告流下悔恨的泪水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要是看到她在我车子轮胎下,打死我我也不敢从她身上碾过呀!”陈殿军在法庭一遍遍重复着这句话。
陈殿军辩称,事发当天,他与朱某突然发生刮擦,他还没反应过来就见有人朝他冲过来,且一手抓着他车子上的反光镜、一手伸出拳头要打他,后面好像还有几个人追上来。因为一时紧张、害怕,再加上一直没看到朱某人到底倒在哪里,陈殿军开着车子逃跑了。
开车时,陈殿军承认他感觉颠簸了一下,但他辩称,车子开什么路都颠簸的,所以他没当回事。
提到民事赔偿时,陈殿军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赔偿多少我都没意见,只是我家庭困难,我根本没这个能力呀!我要是有能力,他们要50万、100万我也给!”
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