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0日讯
15岁的儿子为了救人献出了生命,而被救者的父母却矢口否认孩子被救的事实,并拒绝补偿50%的损失。见义勇为者父母无奈之下将被救者父母告上法庭。
永康市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判决: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50%的损失共计115363.5元。
舍身救人获“见义勇为”奖
刘世才、罗荣仙夫妇和刘世文、黎绍书夫妇的老家都在云南省镇雄县盐源乡蓼叶村,双方都在永康谋生多年。
2007年8月21日下午,刘世才的16岁大儿子刘灏、二儿子刘鸣与刘世文、黎绍书夫妇的大儿子刘承稳、二儿子刘承鹏到永康江里去捉鱼。
当天下午4点左右,刘承鹏突然气喘吁吁跑到附近工地上找到刘世才说:“刘灏掉进水里了。”
刘世才马上跟着刘承鹏赶到出事地点,但已看不到大儿子的踪影,只看到远处水面上冒出几朵水花。他赶紧朝冒水花的地方游去。但一直都没有找到大儿子的踪影。直到第3天,他大儿子的遗体才被打捞上来。
出事当天,刘世才询问了刘承稳、刘承鹏和刘鸣,这才知道刘灏是为救刘承稳而落水的。听三个孩子说,他们一起走到江中央,刘承稳掉进了深水区,刘灏赶紧把他拉出深水区,自己却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
事后,经刘灏生前所在学校申请,刘灏被永康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并获得1万元奖励。
刘世才说,大儿子离世后,刘世文、黎绍书表现冷漠,只支付给他们打捞儿子遗体和遗体火化的费用共2000元。实际上,包括云南的亲戚到永康探望、他们将大儿子的骨灰运回云南老家安葬等,他家总共花去近2万元。
去年11月,刘世才说,他找到被救者父母,希望对方再补偿一点,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还否认他的大儿子救人。
被救方否认救人,拒绝补偿
在法庭上,刘承稳和刘承鹏均否认刘灏救人。据兄弟俩说,事发当天下午,刘灏、刘鸣兄弟俩来到他们的住处,约他们去物美超市买东西。买了东西后,他们4人到永康江水攻山附近玩。
当时,永康江的水不深,4人就卷起裤脚走入江中。到江中央时,刘灏突然滑倒了,全身衣服被打湿。刘灏就提议大家一起游泳,刘承稳不同意,刘灏就用江水打湿了他的衣服。
刘承稳便跟着刘灏一起往下游走,并叫弟弟刘承鹏和刘灏的弟弟刘鸣回到岸上,他和刘灏继续往下走。因江水已漫至胸部,他就踅了回来。等他转身看刘灏时发现刘灏已被江水冲到江中央。
“我看见他的头在江水里一浮一沉,已回到岸上的我弟弟发现后就去找刘灏的爸爸刘世才救人。刘灏失踪后,他的爸爸刘世才打电话给我妈妈,说要讲刘灏是为救刘承稳而淹死的,这样他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方面多得到一点钱,因为刘灏在永康四中保了险,这样说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好一点。当地媒体采访我时,我就讲了一句‘他一把把我拉上来,他就淹死了’”。
在法庭上,刘世才的二儿子刘鸣没有出庭。笔者在永康一所中学里找到了刘鸣。刘鸣的说法与刘承稳、刘承鹏兄弟俩相反。他说:“哥哥出事时,我站在离出事地点两米远的地方。到江中央后,刘承稳就叫我哥往下游走。由于不知道水的深浅,刘承稳一不小心沉入水中了。我哥就游过去救他,把他拉住,推了一下,后来我哥就沉下去淹死了。”
被救者父母承担50%损失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刘灏溺死之前是否有救人的行为存在争议。原告当庭提供了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询问笔录、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表彰决定的文件、派出所的处警经过等证明材料,多名证人当庭为他们作证,证明刘灏是为救人而死亡。
永康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对刘灏溺死之前存在救人的行为予以认定,对被告方的辩解不予采信。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因儿子刘灏救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727元中的50%,即1153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