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推进公共厕所必须姓“公”,车站、机关单位等的厕所都要与人“方便”。
作为一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决定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浙江省人大网站等媒介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根据该草案规定,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24小时免费开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举办大型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店)、饭店,以及沿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单位除外)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记者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