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6月10日起,洞头县为全县12.5万人办理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正式进入承保期。这是我省首次由一级政府机构出资,为公众无偿设立“自然灾害责任保险”。
谈到自己无偿受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洞头县大门镇甲山村的村民林洪才高兴地说:“我是个老渔民,风里来浪里去的,有了这个保险,政府给我们吃放心丸了!”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郑存明介绍,为了让这个险种为大家所知,他们还组织人员挨家挨户去向村民宣传具体的规定。
海岛县洞头是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地,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该县民政局联合县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公司,对该县境内12.5万群众,按照每人2元的标准,缴纳25万元保费,设立了为期一年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从2008年6月10日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9日终止。在一年的时间里,若因天灾造成伤亡,参保人员将获得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赔偿金。
“这是我省第一个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洞头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险种的设立,提高了海岛群众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他们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线。
洞头县民政局党组成员郑元永介绍,12.5万保险参保者包括所有居住在洞头县境内的人员,含该县户籍人员、尚未注册户籍的婴幼儿、非洞头户籍防灾抗台人员、外来常住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临时人员(旅游、参观人员)等。投保期间,参保人员在洞头境内(含洞头县海域)因台风、泥石流、洪水、龙卷风、冰雹等9项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一律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