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1日讯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将于下月起实施,其中有一条规定,从7月1日起,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便民中心公安窗口的有关人士表示,户籍证明上面所显示的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内容相同。市民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比如办理结婚登记、银行业务、养老保险、公证、抵押、购房、就学等事项时,需要证明身份的,只要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了。
【专题】中国知名网站“连线浙江公安”
[6月30日·精粹] 车好停了 路难行了 七部门现场答疑停车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