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政策不符合温州实际
浙江日报7月9日讯 2006年10月1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新注册的商业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一律不得设在住宅内部。然而,这一全面“住宅禁商”政策与温州的实际情况有矛盾。
温州市由于写字楼发展与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对称,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导致众多的市场主体没有地方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市经济的发展。温州市工商局针对这种情况,对全市“楼宇经济”进行了调查,并相继召开了由温州市物业管理协会、20家规模物业管理公司、城区工商分局注册科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就如何贯彻实施、规范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问题,协调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市场主体的发展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温州市制订了《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据悉,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也是温州市今年贯彻“政企联动、攻坚克难”企业服务年活动的一个新举措。
封闭住宅区内禁止办企业
新实施的《暂行规定》对温州市“住宅禁商”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其中明确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居民住宅,禁止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体住宅楼(包括多层、小高层、高层,下同)不得设立从事制造、加工以及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此外,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已鉴定的危房,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不得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温州市各居民住宅楼内(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还禁止设立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但规划功能已明确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住改商”还需征得业主同意
作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新实施的《暂行规定》既充分尊重地方历史和客观实际,也充分反映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要求。如《暂行规定》中规定,过去已经是店面的沿街沿路一楼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工商部门凭有效的权属证明给予登记注册并报规划、房管部门备案。但对沿街沿路一楼住宅新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并经规划、房管部门审定,方可登记注册。单体住宅楼二楼以上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控制,申请时需提交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乡村广大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实际,该《暂行规定》明确,乡村建筑物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具备相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有产权证明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没有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就可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