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11日讯 一留宿客人酒后意外坠楼身亡,宾馆阳台护栏高只有0.852米,死者家属要宾馆老板负主要责任并赔偿29.4万元。究竟宾馆是不是应该负主要责任呢?
客人喝醉后坠楼身亡
2006年8月22日,小Z的朋友小Y去普陀东极旅游。当晚,小Z、小Y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直到晚上11时许,醉醺醺的两人才回到小Y登记住宿的某宾馆406房间,小Z因喝得太多也留宿在了房间。
第二天上午9时多,一觉醒来的小Y见小Z不在房内,但看到他的衣物仍放在床上,以为小Z马上就会回来。可过了一个多小时,小Z仍然没有出现。于是,小Y收拾完行李来到宾馆服务台退房,并向宾馆老板打听是否看见小Z。宾馆老板就和几个服务员在宾馆里找了起来。不久,在宾馆东楼与西楼之间的一个水泥平房屋顶上发现了仰卧着的小Z。老板马上向东极边防派出所报案。
设施不安全成争执焦点
经现场勘查,警方确认小Z已经死亡,初步断定为从房间阳台上坠楼致死,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
小Z的家人认为,宾馆房间的阳台护栏高度为0.852米,明显低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应达到的1.05米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阳台护栏过低是造成小Z死亡的主要原因,宾馆应对小Z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是,宾馆老板认为,根据宾馆住宿登记显示,当晚406房间登记住宿客人仅为小Y一人,小Z并非宾馆的住宿客人,所以宾馆与小Z无民事法律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所确定的阳台护栏高度标准,不适用于该宾馆,因为该宾馆建于1984年,设计标准滞后。
经多次协商未果,死者小Z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赔偿29.4万元。在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后,死者小Z的家人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死者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未经住宿登记就留宿该宾馆的行为,对于其死亡的损害结果而言,宾馆老板并没有过错。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虽然对于死者具体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但在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和自杀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死者是从高处坠落致死,坠落的原因与死者当晚大量饮酒行为和该宾馆阳台护栏高度不符合标准存有一定的联系。
死者小Z当晚大量饮酒行为极有可能引起其在一定程度上的精神麻痹和判断能力下降,从高处坠落死亡与该行为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因为宾馆阳台护栏虽然不符合有关标准,但常人非有重大过失不致于从该处坠落。
法院认为,死者小Z坠楼死亡在于其自身不注意安全所致,应负主要责任。从阳台过低的原因来看,首先,宾馆方作为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所有进入其经营场所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其次,事发宾馆阳台栏杆高度仅为0.852米,不符合有关法规,虽然建造年代较早,但在有关规定出台后,并未对安全缺陷进行改进,与死者的损害结果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宾馆方亦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近期,法院作出了宾馆负责人赔偿死者小Z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