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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8月1日起实施 棒喝汽车行业潜规则

   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 8月1日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使得汽车业骤然紧张了起来。《反垄断法》并不是针对汽车行业的一部专项法律,但它制定的“游戏规则”,却有可能对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限制跨区销售、设定最低价格、配件“专供”管理,这些存在多年的行业现状,会否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寿终正寝?消费者能否从这一变局中获益?连日来,社会各界开始关注起这个就要到来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专家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由于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厂家品牌授权即4S店模式,在8月1日之后将有可能因为涉嫌垄断而遭起诉。

  限制跨区销售

  当前在汽车销售中,厂家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限制竞争的情况并不少见。如,由于区域不同,不少地区之间的汽车存在着价格差价。同一款车,在上海市场可能比杭州市场便宜千余元甚至数千元不等。但汽车厂家实行严格的区域销售管理制度,严禁异地销售,对消费者而言这就丧失了消费选择权。有经销商透露,一旦把车子卖给外地消费者,被厂家知晓的话,轻则罚款,重则取消经销商资格。

  为了限制消费者异地购车,汽车厂家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暂住证,买车与上牌必须在同一城市。由于这种人为障碍,汽车成了区域性商品。一个离你很近的外地城市,车价很有诱惑力,你却只能望车兴叹。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专家解读:

  各种商品因为地域不同而出现价格不同,这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为保护竞争,《反垄断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欧盟在反垄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最低限价

  买车还价时,很多4S店的汽车销售员都会这样告诉消费者:“这个价格是厂方要求的最低价,不能再让了,否则我们就要被罚款。”目前,很多汽车厂家都会设定一个“最低限价”,要求同城的几家经销商共同遵守。一旦突破这个价格底限,经销商就有可能被戴上“扰乱市场价格”的罪名而遭到重罚。

  有一些消费者向记者抱怨,为什么他前几天看中的一款车,价格突然一夜之间上涨了两三千元。这就是汽车厂家的“最低限价”政策的结果,失守的价格回到最低限价以上。这样的游戏规则,无疑使得消费者的还价空间有限。而对经销商而言,这样做一方面确实有利于保证他们的销售利润,但同时又剥夺了他们的自主定价权,无法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就比如在库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经销商不能突破价格底线加大促销力度的话,就会面临资金崩盘的危险。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专家解读: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就是说,经销商要取得销售权,须经厂家授权。

  这种不平等地位致使经销商在价格上受制于厂家,《反垄断法》中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明确了设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2.

  4S店配件“专供”管理

  目前汽车业的4S店模式,使得厂家容易对汽配形成相对垄断。常有消费者在买车之后,为汽车维修烦恼不已:“4S店告诉我们,保修期内必须要去他们那里维修,使用厂家统一供应的正产配件,否则出现质量问题他们将不予负责。可是,4S店的配件价格实在太高,有时会比普通维修厂高出一两倍。”

  目前多数汽车厂家都要求4S店必须使用统一配送的“正产件”,尤其是那些高档豪华车更是如此。厂家严格要求4S店不得使用从其他渠道购买的配件,也不得私卖剩余的“正产件”,以此保证“正产件”高昂的售价不受到冲击。为了进一步控制维修利润,有一些厂家甚至在一些核心配件上采用加密技术,出了故障只能在4S店修理。在销售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厂家和经销商更加注重维修利润。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专家解读:

  在《反垄断法》中存在着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由于销售体系的原因,某品牌的厂家在其品牌的销售市场上占到了绝对的支配地位,它对消费者必须前往4S店更换“零配件”的限制已经造成了一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对配件进行“专供”管理,这样的做法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专家观点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

  《反垄断法》其实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不是说“只要是垄断,就要反对”,而是“反对利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因此,我国新出台的这部《反垄断法》,也可以理解为“反限制竞争法”。在“反限制竞争”的基础上来理解这部新出台的法典,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文就显得容易理解得多。

  省高院的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反垄断法》尚未正式实行,法律界也无相关判例可供参考,但从欧盟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出,保证质量的确重要,但这并不能成为厂家限制竞争的合法理由。不过,汽车行业内存在的不少潜规则,很难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迅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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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将正式生效
·丁 乙: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反垄断比涨价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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