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7月17日讯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省政府颁布的《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并分别制订了针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工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和有关资金补贴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其中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将率先在杭州上城区、丽水莲都区等全省21个县(市、区)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
根据新出台的《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凡浙江籍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100%至150%之间的重度持证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
免费手术复明、免费验配助听器、免费验配助视器和免费安装假肢,这是刚刚出台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为困难残疾人提供的四套免费大餐。该《办法》计划用5年时间,使有适应指征的贫困残疾人在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要得到基本满足。
持证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将根据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养(安)养机构条件,采取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不同的托养方式。《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明确了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每人每年为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凡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相关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