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普陀人董某明明已经还了向朋友陆某借的10万元钱,但陆某却拿着两张借条原件,将董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董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近日,普陀法院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才没让董某吃大亏。
陆某在法庭上说,她和董某是朋友关系。2003年12月29日,董某向她借了2万元,约定月利率10‰,去年3月15日,董某又向她借了8万元。上述借款经她多次催讨,但董某一直都没有归还。为此,她要求普陀法院主持公道,要求董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她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原件2份,以证明她们的借贷关系。
董某辩称,向陆某借款10万元是事实,其中8万元是于2005年所借,借条是去年写的,但该1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她都已偿还了。由于她们是朋友关系,所以借条没有收回。董某说,陆某将自己告上法院,主要是陆某曾通过自己向外投资的5万元产生亏损后,双方曾发生矛盾所致。董某请了7个证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普陀法院经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董某实际已偿还了陆某借款及相应利息,陆某通过董某向外投资的5万元账目没有清算,因而陆某对已偿还了借款的借条不归还给董某。法院认为,陆某依据所持有的借条所主张的债权,董某实际已经清偿,陆某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已不存在。故对陆某要求董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