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如果你是购房户,建成后的小区面貌与先前的广告宣传大相径庭,会怎么办?家住雷甸镇双溪村的严先生和其他27位购房户,一起碰到了这样的事。还好,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了他们一个说法,购房者获赔房价10%。
2005年,某房产公司进行小区开发,预售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楼书),并采用实物模型等资料进行现场说明,严先生对该公司关于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十分满意。
2006年,严先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总价335302元。2007年5月31日,是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严先生前往小区察看,发现小区面貌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不仅没有承诺的健身、娱乐、休闲广场等必要设施,还对小区规划、设计作了不少变更。
大失所望的购房户集体向消协、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投诉未果后,28位购房户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至合同约定交付日止,比对小区实际状况与售楼书记载,差异在于楼书载明绿化率约为40%,实际为35.39%;小区景观性、功能性设施未完善,门楼、水池仍在建造。
2007年7月21日,一场台风来袭,让28位购房户的心再次揪了起来——小区房屋大部分排气管风帽与部分油毡瓦被大风吹落。经过质量监督部门调查,是排气管风帽没有符合设计要求。
最后法院认为: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绿地面积属于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商发布的售楼书、楼盘模型或其它宣传材料已清楚表明的,应视为对商品房环境质量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说明和允诺不符。”主审法官介绍说。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购房户房屋价款的10%和汽车库价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