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4日讯 新修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说明》这几天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由省建设厅、省工商局作出修改,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旦定稿,将在宁波市民买房时统一使用。
相比于目前宁波市民在购房时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2000年版)》,新版合同内容有较多变动,购房者现在签合同时可以参考使用。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法规科有关负责人,请其解读了合同文本中新修改的、与市民今后购房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
变化一:购房须增缴物业维修金
在新修改的商品买卖合同文本中,有一条直接涉及购房者的买房支出——新合同文本规定,购房者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子8年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包含在总房价中,它先由开发商代缴,在房子交付时再向购房者收取。
按照说明,省里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缴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不过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自行设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已拟订,其中规定购买未设电梯的商品房的,购房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的5%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购买有电梯的商品房的,缴存比例为8%。
以目前甬城住宅楼盘大致在3000元/平方米的造价水平计,今后购房者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新增加的购房支出在2万元上下。
变化二:精装修房装修标准具体化
随着精装修楼盘越来越多地出现,新修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装修标准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约定。
目前使用的2000年版购房合同中,对房屋的装修材料及所配设备的约定,一般比较模糊和笼统,“高档涂料”、“高档卫浴”等字眼不难看到。但在新修改的合同文本中,明确要求如是精装修房,买卖双方应在合同附件中,约定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包括房屋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等部位,用什么样的材料、设备都要注明。
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标准,新修订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必须补偿购房者装饰、设备的差价,并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变化三:新增业主共有物业约定条款
《物权法》出台后,小区内的道路、绿化、车库、车位、会所等物业设施,属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曾引发市民广泛关注。新修改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针对这一问题新增加了一项条款。
该条款规定,车位、车库以及备注的其他设施,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出卖人所有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出租,但除此之外的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业主共有。开发商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明确属业主共有。
不过,“遗憾的是,这份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车位、车库应优先供业主购买’这一点。”市房产交易中心法规科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