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荣告诉笔者:“买房作为一种投资,也有一定风险的。我作为局长也是一样,虽然拿到房了,但市场有涨落,毕竟是个投资行为。我想,投资就争取挣点钱,就是这么简单一个想法。”
但是,温州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员,调查了整个洞头县房屋交易记录,当中却没有找到任何关于黄正荣拥有房屋的交易记录。那么他是怎么运作的呢?
黄正荣如实相告:“当时,我是借用一个朋友、一个同学的名义来运作的。”
笔者:你不用自己的名买房,原因是什么?
黄:毕竟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上班又投资,怕社会影响不好。再者,按照有关规定,我们也不好在自己主管部门或行业搞投资,总不好从事与自己职权范围有关的一些领域的投资行为。如果当时赔了,人家不会说什么,但赚了,人家会说你利用职权,所以就用了别人的名字。
我这个身份太特殊
从黄正荣的解释来看,他参加炒房也是合乎情理的,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对他进行调查呢?这要从金海花苑销售的5间门市房说起。
当时有人举报黄正荣利用职权变相受贿。而检察机关在调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中,发现这5间门市房是一个叫林贺荣的人购买的,而这个人就是黄正荣的同学。林贺荣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些房子是黄正荣以他的名义购买的。
黄正荣在看守所回忆当年购买的情形时说:当时还是楼花,只是打了个基础,上面上部结构还没有上去,另外,这个项目也还没有取得预售证,不知道能卖什么价格,比较随意地说了4000元。
他这种交易主要是靠他这种特殊身份。侦办此案的检察官对当时2003年3月份的市场价格进行了一个评估,一平方米已经达到6000元。那时洞头县房地产市场正是一楼难求的时候,黄正荣却能以比市场价低了近2000多元的价格买到房子。2003年5月,开发商帮助黄正荣把5间门市房以6000元左右的价格卖了出去,获利65万元。
黄正荣自己也承认:“我作为局长,这个身份太特殊了。人家去买,可能不一定是这个价格,可能会高一点儿,或者干脆买不到。”
开发商投桃,他必要报李。黄正荣从开发商那里拿到好处后,也要为开发商提供便利。低价卖给黄正荣门市房的房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他项目时就获得了他的大力帮助。
那家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房是6层加一个阁楼,为了多增加销售面积却要改为7层,这按规定是不允许的。但是经过黄正荣打招呼,开发商心想事成一路绿灯。但黄正荣本人的仕途却亮起了红灯。
2006年底,被组织部门拟提任为副县长候选人的黄正荣,在公示最后一天被温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温州的房产炒得火热,但有多少人能直接从开发商手中买到一手房,了解房市的人都知道是微乎其微,更何况是低于市场价格,优惠就意味着开发商要降低利润,他们为什么要牺牲利益?他们是想通过政府官员的权力,谋求更大的利益。
2007年11月13日,经温州市检察院指定,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黄正荣提起公诉。今年3月19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黄正荣受贿案,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判决。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正荣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开公司及其他企业或个人谋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房开公司购买房屋或收受企业和个人的钱财,受贿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黄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主动坦白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追缴非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黄正荣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至发稿时为止,二审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