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今天下午,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消费合同纠纷案。
买时特价车买完瑕疵车
今年4月26日,何女士到浙江万国美福汽车有限公司买车,销售员推荐了一款蒙迪欧豪华运动版轿车,说因卸货不小心,这辆车右侧后门刮了一点油漆,现在公司搞活动,可以优惠4000多元。
何女士一直想买这款车,年前就开始关注。这么小一个瑕疵,就可以便宜这么多,听着心动,当即买下。购车款22.52万元,上牌费、税费等共计28357元。一个月不到,一位精通汽车的朋友看了何女士的车说,这辆车的瑕疵可能不止这一点点,左后车身可能大面积做过油漆。
电话问销售销售不知情
何女士大惊,马上给销售员打电话:“销售员也很惊讶,他说‘啊?有这么回事,我不知道的。’”何女士说,销售员从此消失,她每次去交涉都是经理接待。经理解释,销售员的腰不好,要躺着休息好几个月。
经何女士一再要求,经理从电脑里拉出一份车辆维修记录。上面显示,这辆车大大小小的维修共13项,涉及翼子板、中立柱、后保、门皮……修理费高达6000多元。
经理说,这辆车的确大面积做过油漆,但这点卖车时应该告诉过何女士,就是特价车嘛。
投诉消协无果诉状递到法院
何女士投诉到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经调解,汽车公司提了两个方案,一是给她换一辆试驾车,二是送一份价值三四千元的保养。何女士都没同意。
调解失败,何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江干区法院,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一,包括上牌费和税费等,共计47.8757万元。
一样证据两种说法 到底听谁的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提交了两份一样的证据,可双方的说法却大相径庭。这两份证据,分别是写明了是“特价车”的购车合同和写了“钣金修复”的机动车统一发票。
原告方称,特价车不应该是瑕疵车,写了“钣金修复”的发票,不能算是原告知情。原告称,曾为“钣金修复”四个字问过对方销售人员,该人员说:“特价车都要写的,不然会被别人说恶性竞争。”何女士也就没有深究。而且,发票是在何女士付了钱后给的,属于事后告知,也是不符合消法的。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一直坚称,被告在何女士购车前已将相关的情况告知何女士。“特价车”和“钣金修复”更是能证明这一点。
因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