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记者昨从温州市府办获悉,《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发布,该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该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其中,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包括下列住房建筑面积:私有住房;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收入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其他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署意见并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房改部门。区房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区房改部门应当核准申请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并于10日内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房改办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家庭书面说明理由。
温州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对已经备案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等情况组织公开摇号,对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单独组织公开摇号。对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未中号家庭列入下一批购买对象。取得准购证的家庭,确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改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改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结合成新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由房管部门向出卖方收取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入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50%的收益(扣除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买的面积以及购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退出的旧房面积),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该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销售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