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生结硕果千百年来头一回——我省500万城镇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截至2008年3月底,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3万人,占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总数的50%以上。现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今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突破300万,到2010年达到500万人,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改善民生构筑居民医疗保障网对应于长久以来的二元经济模式,我国基本形成了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两大体系。农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则以职工为主,历经十余年的改革,构建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以重大病症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而对于城镇居民,一直缺乏制度安排。
这些年,这部分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日显突出,他们要求纳入医疗保障的呼声最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经验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6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出台了。这为全省500万城镇居民构筑了医疗保障网,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座辉煌的里程碑。统筹安排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省政府45号文件指出,2006年底前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逐步全面推开,到“十一五”期末,城镇低收入人群、少年儿童、残疾人、低保户、老年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
省劳动保障厅在对各地推荐的试点单位中确定28个县(市、区)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试点地区从28个增加到41个。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地域和人群特点,合理确定保障模式,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障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目前,已出台文件的地区达到65个。已实施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所的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正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扎实开展,健康顺利推进。财政负担明确政府的责任我省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明确为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其中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负责解决。
我省目前各地居民参保的筹资标准,单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筹资标准普遍为老年人年300元、未成年人100元左右;纳入新农合的,人均筹资约100元左右。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均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约占城镇居民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以上,有的地方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对低保家庭、重症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财政予以重点倾斜,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承担,较好地体现了政府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承担的社会责任。
2007年全年我省省级及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的补助资金安排达1.14亿元。待遇享受彰显制度优越性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已经有不少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全省目前已实施或已出台政策的市、县的保障水平看,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大约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50%左右,未成年人60%左右。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37个试点地区开始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居民达到38.8万人(次),享受待遇人数占参保居民的比例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开始与现在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实现病有所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作用得到了初步的显现。特别是对那些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制度优越性尤为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