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3日讯 “今年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全市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也从6.4元调整到7.1元了。”今天上午,记者从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在上午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并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绍兴市从2007年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日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规定,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根据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往年惯例,绍兴市均选择确定第二档标准,即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
劳动部门提醒,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适用于企业,对机关、事业单位等同样有约束力,对未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