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8月21日讯 省政府今天发出通知,9月1日起,我省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和5.7元四档。这是我省第十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省政府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实施,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从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档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850元、750元、700元、620元四档。
下月起,如果用人单位未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