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批准实施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单,对货车和挂车粘贴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车型范围、设置式样和要求、在用车实施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加强货车和挂车安全防护性能的重要技术依据。
9月9日,记者从衢州市交管部门了解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经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将于明天起在新车注册登记环节核查第3号修改单涉及的内容。
据了解,该通知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需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需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应使用获国家“3C”认证产品。从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需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而从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需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从9月10日起,相关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识时,将按标准修改单和相关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提醒广大货车、挂车驾驶人,为了行车安全,请尽快主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