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0日讯 李某是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人,在经营面馆期间与隔壁的店主发生争吵,用菜刀砍伤两人。精神病人不同于健康人,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呢?昨天,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
李某今年27岁,江西人,在江北西草马路开了一家特色面馆。2000年,他不幸患上精神疾病。2003年2月,他住院接受治疗2个多月后,被医生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当年4月28日出院后,李某由于精神状态未完全恢复,继续服用精神药物,在家进行长期治疗。
去年3月29日中午,李某因拉生意等问题,跟隔壁的店主发生争吵。之后,他拿出一把菜刀,砍伤对方店里两人。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李某很快被警方刑事拘留。
去年4月,李某被取保候审后,擅自离开了宁波,经传讯未及时到案,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今年6月3日,警方再次将其抓获归案。
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型),经治疗后精神状态仍没有完全恢复正常,辨认能力相对完整,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很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认罪态度也较好,酌情再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田兆余告诉记者,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有特别规定,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能得到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的对待。若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立法可有效防止一些人利用精神病患者身份进行犯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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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