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情形属于使用童工。记者昨日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继我省出台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以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又下发通知,要求把握有关政策界限。何谓使用童工,有了新界定。
新政策规定,四种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作出解释说,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劳动并计付劳动报酬的,属于使用童工,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不直接使用童工,但童工劳动能增加相关人员的劳动数量和报酬,也应认定为使用童工。我省禁止不满16周岁学生勤工俭学,即除学校按规定安排的学生实习、教育实践、职业技能培训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接受16周岁以下学生参加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学校教育实习的,应能提供相应的学校教育实习实施计划文件;接受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应与学校和学生本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实习实施计划文件和顶岗实习协议必须对实习培训目的、时限、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新政策还对使用童工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劳动保障部门强调,近年来,宁波市加大了对使用童工的打击力度,但少数企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童工现象,今年上半年市区就查实和清退童工18名。使用童工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内,所以企业首先应把好“进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