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条例明确了所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比如有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并可就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结合浙江实际,条例还赋予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一些特殊的职权,比如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惩与裁员、保险福利、职工安置等方案;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等。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解释,这么规定,可以重点突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