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2日讯 近日,金华市中级法院对市检察院追诉的徐迪先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徐迪先无期徒刑。
2007年8月初,来自婺城区琅琊镇的徐迪先因拖欠市民李某租车费而遭殴打,徐迪先唆使同镇的祝某、包某(均系未成年人)伺机报复。8月8日晚,徐迪先与李某在市区江南某KTV包厢再次发生争吵,包某取出砍刀递给祝某,祝某朝李某背部砍了一刀,致其死亡。之后,徐迪先出钱帮助祝某逃跑。
今年1月,侦查机关以徐迪先涉嫌包庇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祝某、包某均供认案发前几天,徐迪先曾告诉两人,在李某向其催讨租车费时殴打过他,要求两人帮助报复。祝某还供述案发后徐给了他1000元钱,并要求其出去躲避一下。
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审查和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检察机关认为祝某和包某是在徐迪先的唆使下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对徐迪先应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论处,且系主犯。今年5月,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
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迪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4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