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2日讯
机动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通常由逆行车辆负全责;交警开具的责任认定书,法院通常会采纳作为判决依据。然而,在绍兴,有一辆小车逆行后与公交车相撞,酿出特大事故。两级法院都当庭否定了交警出具的事故全责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因为司机的不作为,也要承担25%的事故责任。
这样的判决结果实在出乎大家的意料,但对于小车上两位死者的家属来说,总算是一丝心理安慰。节前,所有的赔偿都到位了。昨天上午,家属到墓前烧了判决书祭奠逝者。
小车逆行酿特大事故
去年4月17日14时40分,金江龙驾驶绍兴金泰公司的浙D·21090小轿车,途经绍兴县稽东镇尧郭附近时因逆向行驶,与姒根华驾驶的浙D·04403公交车正面撞击。
金江龙和乘客郭天喜当场死亡,姒根华等13人不同程度受伤。
不久,绍兴县交警大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逆行的浙D·21090负事故全责。
公交公司索赔18万元
金江龙的家属们还没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缓回来,又遭遇了新的打击。绍兴金泰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公交公司以小轿车承担全责为由,要求肇事方以及金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快理赔18万余元(包括公交车修理费以及赔偿给车上乘客的费用)。
去年11月8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分别于今年1月11日、4月18日两次公开庭审。
公交公司递交了一系列证据,以证明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其中包括绍兴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法官发现公交车没采取有效措施避险
面对一大叠证据,细心的法官发现了一份原告提供的“事故疑点曲线图”。
仔细研究后,法官认为,这张图显示,全责认定书不能被采纳。这个判决让死者家属都深感意外。
原来,“事故疑点曲线图”显示,公交车在事故发生前200米处,就发现了这辆逆行的小轿车,但没有证据证明姒根华采取了积极避让、紧急制动等避险措施,而是继续以时速50公里至60公里的速度前行,直到两车相撞。这个行车过程违反安全行车的法定义务。
今年5月15日,越城法院否定了全责事故认定书,判公交公司承担25%的责任。
公交公司最终承担25%责任
这个结果让公交公司方面接受不了,又上诉到绍兴中级人民法院。6月16日,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交公司上诉称:交警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责任作了相应认定,责任认定书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的行为是错误的。
同时,他们指出,一审法院认为公交车在200米处发现逆行车辆,却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说法完全是外行话。因为公司有规定,驾驶员开车时,如果不能判断出对方车辆是否会及时返回自己的车道,只能采取松油门、按喇叭提醒对方和减速行驶等措施。如果按一审法院判定,公交车驾驶员采取积极避让的措施,就有可能使原本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在另一车道发生事故,或与右边山体发生碰撞,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的判定缺乏科学性依据。
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调查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泰公司和金江龙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13.5万元。
法官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机械地采信责任认定书,在认定小车逆行是事故主要原因的基础上,确认公交公司驾驶员也存在相应过错,并据此判决赔偿责任问题,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