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6日讯
近日,《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后,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可奖励100万元。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办法》规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现象;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获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经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或当年出现亏损,以及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