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位于浙江嘉兴经济开发区的一家电子公司12名女员工,在该公司举行的第二届选美初赛中脱颖而出,她们将参加年终举行的决赛。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透露,最终获胜者,除将获得丰厚奖金外,还将有晋升和出国培训机会;首届冠军即因此从最初的一名流水线普工成为现在的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据10月13日《今日早报》报道)
长的美不美,且不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情人眼里出西施”,——在评价上主观性强;终究也是天生的。
作为一家企业,总当是以逐利为天性,以绩效为注重的,那么在对员工的考评上,正如古语所谓“论功行赏”,所聚焦的也理应是员工对企业所作的贡献,以及与之关联度高的个人后天努力、才能。所谓“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员工选美”活动,并对优胜者进行适度奖励,自是并无不可;但是若上升到与晋职挂钩——“长得美可获晋升”的地步,也就未免过犹不及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得进行区别对待,表现出偏爱或偏见;稍作逻辑延伸,“就业问题”转换为“晋职问题”,是不是也当如此呢?
譬如说,女员工可以通过参加选美活动获得晋职,男员工又当参加什么活动获得晋职呢?就是退一步说,在女员工中,也是既有适合参加选美活动的——豆蔻年华的,也有并不大适合参加选美活动的——徐娘半老的吧?……
如果公司的一项公共举措,使得大多数的人会感觉到不公平,不合理,则恐怕是会将涣散公司的凝聚力,得不偿失,不利于自身的发展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