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相关部门了解到,拥有博士学位,并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年仅42岁就已经是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鹏飞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近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判处陈鹏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调查,2006年,原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鹏飞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虚构债务纠纷的手段,伪造相关证据,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过户到他个人控股的太原卫星公司名下,实际侵吞公款1712万余元。
2003年1月,陈鹏飞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侵吞公司公款50万元。除其中3000元用于公司事务外,其余款项均被用于归还个人购房欠款、请客送礼等。
2006年上半年,陈鹏飞擅自决定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694万余元公款挪用给他个人控股的太原卫星公司,用于购买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社会法人股。2006年4月至6月,太原卫星公司用其中659余万元购买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320余万股。同年7月,太原卫星公司将694余万元归还给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至2004年,陈鹏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某装饰公司贿赂15万元。2003年6月,陈鹏飞指使他人用该款和向公司借的9.5万元为妻子郝某购买轿车一辆。
案发后,国资委纪委、浙江省纪委将此案移交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经北仑区检察院侦查查明,陈鹏飞在任职期间,共贪污公款1762余万元,挪用公款694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2008年9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鹏飞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鹏飞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2万元。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陈鹏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受贿所得15万元和其余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