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19日讯(记者 童俊) 一个叫“打工者”的网友通过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栏目留言:厂里的管理人员把他老乡打伤了,经鉴定是轻微伤,检察官出面做了工作,对方赔了点钱就了事了。他想问陈检察长,这样做有道理吗?也是“司法公正”吗?
陈云龙检察长说,网友所说案子采用的是“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刑事和解,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花钱可以买刑”。其实这是误解。根据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类型看,多属于“良民”犯罪,而这类人所犯下的多为激情性的,本质上不是反社会的,这些人也不是财富的掌控者,他们拿出钱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是一种补过,而不是“花钱消灾”。
2007年,浙江省检察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对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情节较轻的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与被害人自愿和解、进行民事赔偿,检察机关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曾经有三个高中生因为好玩拿了同学的几只手机,如果简单定罪,完全可以把他们送到法院判刑。如果这样的话,这些孩子考大学就没有希望了。考虑到他们是初犯,又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于是通过检察院进行了和解。后来,三个学生中有两个都考上了大学。刑事和解的案件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社会“三赢”。这一做法,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界人士的的充分肯定。现在不少地区都在借鉴浙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