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包养自己的大老板,湖北女孩玲儿在宾馆拎走了老板20万元巨款,结果在火车开动前20分钟时被抓获。玲儿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昨天上午,上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以盗窃罪判处玲儿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或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案中,任老板未委托玲儿保管该20万元,涉案钱财也并非任老板所遗忘或埋藏。酒店301房间是任老板的长期包房,用于办公和休息,任老板放置在房间内的物品钱财,不论其是否外出,都在其控制之下。虽然玲儿进入该房间是得到了任老板的许可,但不能说任老板暂时外出吃早餐时,玲儿就有了对房间内财物的合法控制权或保管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玲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玲儿与被害人之间确实有一定的特殊关系,又是偶犯、初犯,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