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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提高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日前,浙江省对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出了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都将有所提高。

  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标准则分两种情况: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795元。这类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

  另外,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585元。从今年1月起,这类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则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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