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偷税,检察院最终决定定罪不诉。昨天,这份处理决定正式生效。
此举在省内还是首例。
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有员工一百多人,去年产值约800万,上缴税收约40万元。法人代表翟炳均,把公司交给弟弟翟炳匀在经营。去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大检查,于是案发。随后,翟炳匀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经税务机关查实,均华冷食公司在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517.47元。
企业负责人偷税构罪,如果被起诉,企业发展将陷入困境,一百多个员工面临生存危机。怎么办?
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多次到企业了解情况,对翟炳匀及时进行法治教育,促使他积极认罪,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3月16日,临海市检察院纪委开会讨论,最终作出定罪不诉的处理决定。
这是依据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其中一条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临海市检察院认为翟炳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下,属于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企业负责人坐牢去了,生产经营肯定会受到影响。眼下企业本来就生存艰难。”临海市检察院表示,作出免诉的从宽处理,也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法律专家认为,在金融危机下,这种做法对稳定企业和就业起到一定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