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1日讯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日起正式施行。
昨天,杭州交警对新规定进行说明。
口头警告处罚已试行
新《规定》中,多处提到“口头警告,纠正后放行”。
杭州交警表示,“口头警告”已于去年12月初,在上城交警大队进行试点,在全市首推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警告处罚。
截至3月份,该大队开具简易程序警告处罚决定书2183张,“此后,上城大队投诉总量呈现下降趋势,试行至今的4个月时间,投诉量比去年同期下降11.8%,其中无一起投诉民警执法问题。
目前,有关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及其实施程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中。
固定式技术监控设备集体亮相
新《规定》中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因此,杭州交警已经在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ti.com)发布公告,公布全市千余个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即电子警察)、交通监控设备和固定测速仪设置位置。并在近日开始对其中使用固定式测速设备的路段,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此外,杭州交警还将研发路口“三维四位录像”系统,实现无缝隙监控。
“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金”
杭州交警表示,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加处罚款的收取遵循“从轻”原则。自今日起,无论是4月1日之前还是4月1日之后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未及时缴纳罚款的,都按照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来处理。
即“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本金”。
九种违法行为信息可消除
此外,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如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由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已被交警现场处理但又被记录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被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号牌错误的;由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应当消除的情形。
目前,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被摄录的违法行为属于9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下午为2:30-5:30)到位于杭州市文晖路336号103室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控申信访接待室反映,电话:8728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