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3日讯
今年2月,郭先生将4家“宁波汤圆”异地厂家告上法院,认为厂家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昨天下午2点,此案在海曙法院开庭审理,除上海龙凤食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天没有审理,另外三个案件先后开庭审理。
郭先生本身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临近开庭时间,他便拎着4袋汤圆走进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而被起诉的4家厂商昨天都有代表到场,这被起诉的4家厂商分别为: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为龙凤食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开庭,另外三个案件先后于当天下午开庭,而三个案件的第一被告生产厂商和第二被告经销商均来到庭审现场。由于该案一经起诉就引发了关于特产原产地保护的热门话题,所以三被告均比较重视,分别派出律师或者厂方代表来应诉。但是诉讼标的比较小,赔偿上要求只是退一赔一,最高一个案件的索赔数额也只有五丰公司的9.6元,所以三案第一被告只有首先开庭的郑州思念食品公司请了律师。
交锋一
原告:被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今年元宵节在宁波家乐福超市琴桥店,律师郭先生购得几袋标明“宁波汤圆”字样的汤圆,被告公司在产品包装最显眼的正面打上特大字号的“宁波汤圆”字样,一般消费者购买时第一反应肯定是这是宁波产的。郭先生最后发现有四种汤圆并非宁波生产,而且生产工艺也各种各样。所以他觉得受到了欺骗,认为厂家误导消费者。于是今年2月20日,他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将4家厂商告上法院。
第一被告:原告自我炒作
对于律师身份的郭先生的起诉,三被告都在庭上声称是有预谋,有目的,为了达到自我炒作目的,恶意诉讼,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的做法。“当然这是原告的主观想法,他不承认,我们就没有证据,只能怀疑。”郑州三全公司代理人说。
被告的理由是:首先原告一下子就在同一个超市购买这么多品牌的“宁波汤圆”;其次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有意识地查看生产地址,可能原告事先就知道是异地产;另外,为几元钱的索赔,就投入如此大的精力所谓“维护传统食品”,品格未免也太高尚了,为何不向工商部门反映,也没有向厂家打招呼,反倒选择直接起诉。
交锋二
原告:产品与宁波汤圆配料不相符
产品包装上标明其生产厂家的地址在背面,字样小得可怜,根本无法察觉。从品名上看,郑州思念公司的“宁波汤圆”品名写的是“思念汤圆”,可见产品本身并不是“宁波汤圆”。从配料上看,这些产品与正宗的“宁波汤圆”配料不相符。“宁波汤圆”具有历史人文因素,据资料和专家介绍,“宁波汤圆”是选用上等糯米、黑芝麻、猪板油等纯天然原料加工而成。而被告公司的配料当中,猪板油由植物油代替了,黑芝麻成了白芝麻,甚至还加了增稠剂等食用化学物质。“如果消费者买了这样的‘宁波汤圆’吃了后感觉味道不怎么样,就对‘宁波汤圆’产生了误解,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一被告:“宁波汤圆”没有申请原产地保护
主审法官在三个案件庭审时,都问了三名第一被告同样的问题就是,“你们为什么要起‘宁波汤圆’这个名字?”三名第一被告生产厂商都表示,因为是宁波风味。但法官提问:“你们的宁波风味是怎么样的?”三名第一被告具体的都说不上来。
郑州思念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得询问公司后提供。郑州三全公司代理人对此的观点是,传统工艺也可以改进,“比如湘菜到了郑州辣味就减少了,这样更符合郑州人的口味。”
五丰公司的代理人说:“‘宁波汤圆’就像杭州市场上的‘天津汤包’、‘扬州炒饭’、‘兰州拉面’等,已经是全国通用叫法,是一种风味名!”
被告方还表示,“宁波汤圆”没有原产地保护,也没有申请证明商标,所以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也不存在侵权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
对于原告起诉第二被告虚假宣传,在庭审中,作为第二被告的宁波家乐福超市琴桥店代理律师给出了自己的解答,开给郭先生的发票上虽然写的是“宁波汤圆”但这是作为开发票的服务员自己的理解,商场没有宣传这些是正宗的“宁波汤圆”,因此不存在虚假宣传。
截至昨天休庭,法院对本案并没有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