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爆炸类物品不得擅自制造和贩卖,但为了贪图暴利,仍不惜铤而走险,结果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4月7日,江西男子李某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以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现年45岁的李某系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颇有些经济头脑的他在县城办了一家花炮厂,经营状况良好。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卖“鱼雷”(一种土制的爆炸装置)赚钱容易,而且制造简单,于是就开始自己制造起“鱼雷”来。2006年清明节前后,李某在自己的花炮厂内非法制造了140多箱“鱼雷”,后租用了货车将其运至丽水缙云、莲都等地予以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随着买家范某、张某等人因购买爆炸物而相继被判刑,在外逃亡两年多的李某于去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3月19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鉴于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最终作出上述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