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公安交警部门于5月13日17点45分接到鉴定机构关于“5·7”交通肇事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
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公里/小时—101.2公里/小时范围,且肇事车辆(浙A608Z0小型轿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公安交警部门接到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后,立即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