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杭州中院宣布,经其调解,杭萧钢构(600477.SH)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118位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共计约400万元;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至此,这起延宕两年、被称为“全流通时代第一要案”的投资者索赔案终于结案。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2007年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影响,从当年2月12日到4月16日,杭萧钢构股价从4.24元暴涨至18.67元。同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在此期间,有关杭萧钢构的信息十分混乱,其股价也由19.70元降至12.32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127名因购买杭萧钢构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分别委托5位律师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总标的590万元。
此案于2007年5月首次受理,但之后由于在“虚假陈述”认定方面原、被告存在较大分歧,两年时间里经过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等波折。2009年5月14日是该案诉讼时效截止日,在杭州中院主持下,原、被告于5月19日在杭州中院民二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基本顺利
据一位参与调解的原告律师介绍,5月19日的调解从早上9点持续到下午5点,对于原告提出的投资损失计算方式及结果,法院和杭萧钢构基本认可,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索赔资格和赔付比例。经过杭州中院民二庭的调解,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下午4点基本谈妥了赔付方式及比例,并在5点就其中118件案件签署了《调解框架协议》,即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标的额近500万元,实际赔付约400万元;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昨日,调解书签署完毕。
在尚未结案的9件案件中,7件经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2件因当事人之间尚存较大争议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给上市公司敲警钟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是此次代理原告的5位律师之一,其代理的15件案件全部调解成功获得赔付。厉健还曾经成功代理过东方电子、锦州港等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他表示,投资者在遭遇相似情况时首先要有信心,目前证券法律越来越健全,成功获赔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必要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证券对账单、交割单等,这些都是起诉时的有力证据。
曾经参与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泄露刑事案被告辩护律师团的浙江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则表示,此案给众多已经上市或准备上市的浙江企业敲响了警钟。他认为,上市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其他管理方面的要求完全不同,后者对企业高管的约束力较弱,而前者则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企业高管可自行发布有关企业的重大信息;而在上市公司阶段,则只能通过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否则一旦信息发布不合规,就会触犯相关法律而被追责。
新闻附件
虚假陈述——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同一条文认定: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