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杭萧钢构案中一个引人瞩目的判决结果是高达8074万元的罚金,有评论称有期徒刑加处巨额罚金双管齐下的判决具有破冰意义。但是天价罚金是否能执行到位呢?
昨天上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春季集中执行动员暨新闻发布会。会上,丽水中院执行局公布了杭萧钢构案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情况。据了解,现已执行到位罚金金额计人民币约4116.9116万元。
2008年3月26日,丽水中院受浙江省高级法院委托对杭萧钢构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宣判为,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已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终审判决后的第二天,丽水中院就对杭萧钢构案的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制定了执行方案,迅速展开执行。3月28日,丽水中院分别向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划拨被执行人王向东原被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在资金账户内的人民币4037万元及陈玉兴在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799116元到丽水中院账户下,现已划拨到位。这样,王向东的罚金4037万元就全部到位了。
对于陈玉兴未到位的罚金,丽水中院正在紧锣密鼓的执行中。4月7日,丽水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兴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金田花园5幢座402的房屋;同日,裁定追缴陈玉兴在其弟处的人民币40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兴以其姐名义在广大证券成都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600万元,或以上述600万元资金购买股票交割后的款项。
杭萧钢构案财产刑目前仍然在执行中,丽水中院将继续向社会公布有关执行情况。
-解读
股市大起大落,
法院如何执行呢?
近年来,很多人投身股海,同时以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为执行标的物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当证券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江干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梁松说,法院对证券账户执行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冻结股票,这样一来已买入的股票就不能抛售了,受股市的变动的影响较大,证券公司操作也有难度,一般不太采用;二是强行平仓,法院执行时,首先要看当时的股票价值是否高于执行的数额,如果高于就会强行平仓,如果数额较低,股市又反复震荡,那就暂时不平仓;三是冻结资金账户,股票买卖仍可以进行,但是账户里的钱却取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