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
因为效率高、价格低,这几年快运公司在禾城蓬勃发展起来,可有人却因为通过快运公司快递物品而“吃亏”了:前两天,秀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快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虽然原告称快运公司弄丢了其价值40800元的配件,但被告最终仅需赔偿损失330元。
4万余元的物品托运丢了
去年12月13日,嘉兴市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员工邹某委托名为“浙江万中物流有限公司”的快运公司运输一批包装好的配件,并在货物运单上指定周某为收货人,付了110元运费。不久,邹某得知周某并未收到该货物,经过多次与快运公司沟通,确认已无法查明货物去向。
眼看着那批货物无望找回,为挽回损失,邹某所在的公司将快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货物损失40800元。在法庭上,快运公司一方指出,邹某交付其托运时,货物是事先包装好的,根本无法得知托运的到底为何种配件,价格到底是多少;货物运单中“注意事项”处已注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赔款不超过运费的3倍”,因此,快运公司即使要赔偿损失,数额也不应超过运费的3倍。
对该“注意事项”中的约定,邹某一方也有自己的看法,认为该条款实际上属于格式条款,应无效。
法官说法
邹某一方丢失的货物,快运公司到底应该怎么赔?
法官解释:“格式条款无效的立法本意是限制一些行业单位,凭借其垄断或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款。但此案中,被告在货物运输领域并不具有垄断性或优势地位,原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他托运公司,二者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双方签订的货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邹某在交付托运配件时,并未要求对方清点验货,亦未声明价格,未作投保。“因此,法院无法确认所托运货物的价值即为原告所主张的40800元。”法官说,“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货物毁损和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履行。”
友情提醒
在快运越来越流行的今天,怎样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有关法律人士提醒:在与快运公司洽谈物品托运业务时,消费者应先查证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和信誉,千万不能只谈价格不看其他事项;谈业务时,应高度关注托运物品的安全,提出的一些要求,应该以书面形式固定;对一些贵重物品应尽可能购买相关保险,以弥补物品受损后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