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8日讯
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有偿家教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
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此外,《条例》对学生课业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此外,《条例》还规定,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