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4日讯
捡到的钱包里,不光有现金,还有一张信用卡,甚至连写信用卡密码的纸条都有。
在温岭打工的陈二全就捡到了这么个“金元宝”,3600元现金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信用卡里的1万元钱,也被他都取了出来。
昨天,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陈二全拿走钱包里的现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他将包内信用卡的钱取出占为己有的行为,被法院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获刑8个月,还要罚款2万元。
陈二全当庭“喊冤”:“我就捡了个包没还,怎么最后变成诈骗罪了?”
参与旁听的群众也不明白了:为什么拿走钱包里的现金不定罪?为什么取了卡里的钱,不是定盗窃罪,而是被判欺诈罪?法院有没有弄错啊?
钱包里夹了张纸片
写着一串数字
陈二全是河南人,去年12月14日下午,他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一个工地里,捡到了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有3600元现金、一张信用卡,以及身份证。
通过身份证,陈二全得知失主名叫程志炉。但看到钱包里这么多钱,他又觉得没别人看到,干脆自己私吞了。
在翻找皮夹时,陈二全发现里面还夹了一张纸片,上面写着一串数字。他觉得这数字可能就是信用卡的密码,决定去银行试试。
在中国邮政储蓄温岭市万昌中路营业部的自动取款机上,陈二全插入了银行卡,又输入了那一串数字,不出所料,果然是密码。于是,陈二全将卡里的1万元钱全部取了出来。
小伙子取了钱
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失主程志炉发现钱包丢了,马上到邮政储蓄挂失,但还是迟了。银行发现,程志炉的信用卡里已经没有钱了。公安从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中,锁定了取款的陈二全,并最终将其抓获。陈二全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返还了失主全部赃款。
昨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法院认为,陈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占有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那陈二全将钱包里的3600元钱也占为了己有,这个行为该不该定罪?法院认为,并不能将其作为量刑的一个有效条件。
宣判下来后,当事人陈二全当庭喊冤:“我就捡了个包没有还,怎么最后变成诈骗罪了?”
旁听席上的群众也很不解,他们认为,陈二全把钱包里的3600元钱拿走,这是很直观的非法所得,怎么会不适合量刑?而陈二全提走银行卡里的钱,判他盗窃罪也还说得过去,可怎么就变成诈骗罪了呢?
法院:
没被授权,欺诈了金融机构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处理这起案件的刑庭法官。
法官告诉记者,判罪的依据是:第一,陈二全明知钱是别人的,还是占为己有;第二,他是用别人的信用卡、别人的密码去取款,而卡的所有人程志炉并未授权予他。
“陈二全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并不知道真相,这是冒充信用卡所有人取款。所以,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陈二全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所以法院认定,陈二全用欺诈的方式,通过信用卡获得别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为什么不对陈二全拿走钱包里的3600元钱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对于捡拾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法律上还没明确的有罪与无罪的定性,“民间有句老话叫‘拾取货,无罪过’”。
但法官补充道,尽管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对这一行为问责,但这并不代表陈二全拿走钱包里的3600元钱就对,“拾金不昧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通讯员 叶长杉 驻台州记者 陈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