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同和赵晓提出的问题,也正是让赵智强最头疼的一件事,到底合作建房联盟属于什么性质,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合作建房联盟下一步的操作。
按照温州个人建房联盟目前的规划,建设好的住房是以零利润形式分配给260名消费者的,联盟的性质是消费;而一、二层商铺和地下车库却是准备在市场上销售的,这样联盟的行为又变成了投资。
北京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月池:“个人集资建房它属于消费行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把地下车库和一些商铺,作为商品进行销售,那么个人集资建房消费行为性质就变了。”
在同一个项目里,某个主体既是消费方,又是投资方,这给法律界定带来了很多难题。首先,就是税收。
假如合作建房联盟是消费性质,那么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反之如果是投资性质,那么即便是以成本价将住房提供给参与者,也应该纳税,只不过利润是零罢了。否则就有偷税漏税之嫌。
温州市房屋建设管理局局长胡立同:“是营销协会牵头,260个人投资。”
温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陈骞:“税收也是需要的,应该合法、依法纳税,所以说他把税也偷了。那我们当时说,你是把所有的老百姓的利益,给你这260个人给瓜分掉了。”
采访中赵智强曾一再强调,希望政府能把个人合作建房当作一种新生的事物来对待,在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其他一些个人合作建房发起者的赞同。
北京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于凌罡:“合作建房并不是政府的收入流失,恰恰相反,合作建房帮助了政府有效地利用了资源,并且在这个前提下,他依法纳他应该纳的税。”
假如个人合作建房联盟的性质是投资,那么是不是非法预售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但是拿到地只不过说迈出了一条腿,接下来我们发现了有许许多多的政策问题就出来了。它到底是不是属于、符不符合个人建房,他是不是这里面有一个政策陷阱,是不是非法预售,他将来怎么转让,产权怎么办,一系列的问题就出来了。”
但假如界定为消费行为,预售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北京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月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做出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如果)个人集资建房属于消费行为。既然是消费行为,那就不存在零利润问题,也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就不存在商品房预售的问题了。”
到底个人合作建房联盟的性质是消费还是投资?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条法规对此有明确的界定。这对温州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的个人合作建房联盟来说,有点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旦有人认为他们的性质有问题,那么项目随时都有可能停下来。用赵智强的话说,他们现在每走一步都很谨慎,原则就是四个字“规范、避嫌”。
温州的个人合作建房最终能不能成功,我们不想妄下结论,毕竟,他们只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如果不解决法律法规上的性质界定问题,如果得不到职能部门明确的认可,那么就还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会摆在他们面前。而这些问题,也将继续困扰全国各地对个人合作建房抱以热情的人们。
其实在我看来,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那句话,降低房价!
房价真的透明的话,谁又会放着现成的房子不买,而去自己盖房呢?
好,这期节目就到这里,如果您对我们今天的话题感兴趣,欢迎和我们交流!下期《中国财经报道》再见!
结尾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我觉得是信号的价值,比它的实际的市场的价值要大的多,换句话说,就是有他们在,然后他们有一个价格摆在那儿,然后对其他的开发商,其他的楼盘是有压力的。”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赵智强:“让大家明明白白消费,我们知道这个地价成本是多少,楼价成本是多少,那么这个整个利润是多少。”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建设部没有鼓励大家像温州那样搞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因为我们现在对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只限定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
深圳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林立人:“房价这么高,我们才有这种合作建房这样的一种推崇,这是必然的,这也是老百姓自救的一种方式。”
北京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于凌罡:“这种模式不见得占到多大的比例,但是它会使得政府在制定房地产方面,有了一个更清晰的依据。”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朱剑云:“至于能不能成功,我现在也不好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