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0日讯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各地要确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昨天义乌楼市调控细则正式出台。
和金华刚刚出台的“限购令”一样,这份《义乌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样明确了义乌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为:新建住房年度价格增幅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去年义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220元,同比增长14.2%。
此外,义乌市政府把大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作为此次调控的重中之重,对违法违规的房企设立“黑名单”制度,由市建设局等五个部门联同银监办一起出击,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不得向买房人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
《意见》规定,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性质的费用。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炒作、哄抬房价。
划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
对经审查发现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已设定他项权利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意见》要求不予预售许可。
购房资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意见》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购房人的购房资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收取违规预售资金。
房产销售代理机构不得炒卖房号
《意见》对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企业应当与经纪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经纪服务合同,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设立“黑名单”制度,六大部门联合监管
《意见》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快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罚信息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
为确保“黑名单”制度落实实施,义乌政府明确了五大相关部门的职能:
市建设局: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公布“黑名单”等。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巡查并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
市工商局:负责对房地产广告违规行为、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查处。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行土地市场5年禁入措施等。
市发改局:负责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
银监办:负责落实违法违规企业暂停办理贷款或贷款展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