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近日,沈某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被吴兴区法院罚款1万元。
2006年,沈某因为欠他人石料款14万元久拖不还,被起诉到吴兴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沈某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在拿到调解协议书以后,沈某不是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是改换手机号码,隐匿行踪,玩“人间蒸发”。 2007年2月原告申请执行以后,吴兴区法院即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陷入执行僵局。
但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前不久调查发现,沈某在今年2月份购置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某属于典型的“老赖”。在获悉这样的情况后, 3月18日清晨,该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趁被执行人未起床时,成功查找到该汽车,并将汽车强制扣押至法院。在法律强大的威慑下,沈某终于承认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并且认识到错误,于当天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根据沈某的情况,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达4年之久,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吴兴区法院决定对沈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目前沈某已经缴纳了罚款。
据吴兴法院的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深入推进,法律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将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