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14日讯(通讯员 姚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周国强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案。
现年48岁的周国强,曾长期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案发前系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主任、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经理、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曾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更名为绍兴市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
2010年9月,绍兴市纪委对周国强采取“双规”措施,同年12月检察院将其依法逮捕。
该案的审理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庭审来了不少旁听人员。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10年,周国强在担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及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规划方案审批、验收,房屋测绘、收购、租赁,安置房源提供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其中伙同情妇金某收受财物60余万元。
2002年,在负责鲁迅故里拆迁区域内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情妇侵吞拆迁安置利益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周国强利用负责经济适用房安置的职务之便,未经评估、拍卖等公开程序,未经住房办和绍兴市建设局同意,擅自以开发中心的名义将该小区内8套政策性回购房销售给8名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07万元。
案发后,绍兴市纪委从被告人周国强妻子处扣押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车库一间,从其情妇金某处扣押人民币300余万元,从周国强处扣押人民币22万余元,从违规购房人处追回周国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采取欺骗等手段,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绍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