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5日讯
日前,秀洲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一审判决秀洲区嘉北街道南陶浜村原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吴玉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玉良利用担任秀洲区嘉北街道南陶浜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陈水根在南陶浜村租赁土地,筹建、经营码头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2年至2006年,分四次收受陈水根贿赂,共计98000元;2007年至2008年,吴玉良利用协助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南陶浜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接受他人贿赂,共计105000元。
法院认为,吴玉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鉴于吴玉良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