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冯云最终被判处死缓,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限制减刑”。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杭州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被告人冯云也成了浙江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案件:
被告人冯云,吉林人,1984年出生,来杭州后,一直和妻子张霞住在余杭区的南苑街道联盟社区。
来杭后不久,冯云在外面有了新欢。有一次,冯云和该女子在一起时,被妻子张霞逮个正着。之后,每当和冯云吵架时,张霞就把这件事情搬出来念叨。而冯云也不罢休,动不动就打张霞。
2010年11月23日,冯云一怒之下,从床头柜的抽屉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对着张霞的胸、背部猛刺。张霞喊叫了两声后,就再没了声音。
冯云冲下楼,用手机拨打了110,然后向赶到现场的民警投案自首。
2011年3月3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云犯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云因有婚外情,所以与妻子产生感情纠葛,而后采用持刀捅刺的残忍手段,将妻子杀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云的行为本应予以严惩,但其辩护人提出,冯云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悔罪,请求法院能够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冯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限制其减刑。
解读:限制减刑
这次杭州中院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限制减刑,主要依据是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在作出判决时对其限制减刑。
杭州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国良说,一般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就可以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而在实际的执行中,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实际服刑的年限在14年以上。
但是,如果按照新的刑法,对被告人判处死缓的同时,对其限制减刑,犯罪分子的服刑时间将被大大延长。根据规定,缓刑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时间将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缓刑期满后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最低服刑期限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陈庭长说,限制减刑的实施除了给犯罪分子带来比以往更严厉的处罚外,对受害者的家属也会带来心理上的安慰。如果一个四十岁的人被判了死缓,并限制减刑后,释放时最起码也有六七十岁了。这时其的人身危险性将大大减低。
而相关的法律业内人士也认为,以往不少人觉得判了死刑,只要不立即执行,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又良好的话,就等于是判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有人觉得只要把命留住,就有了“打点运作”的空间,给司法腐败留下了可能。这对于犯罪分子和受害者及家属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现在,在死缓判决的同时将限制减刑单独列出并宣告,除了可以消除群众对重犯悍匪出来后再作恶的安全忧虑外,更可以使那些有钱有关系就能尽早从牢中释放的事情不再发生。(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