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抗诉、调查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这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
针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决定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定期通报执法工作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调阅诉讼卷宗和视听资料以及信息资料共享等工作制度,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
决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在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把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把纠正违法同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依法查办诉讼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完善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应付或不作为。对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渎职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决定还提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记者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