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一名男子因为办理复婚手续的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后,居然杀妻灭女。最终自杀未遂的他选择了投案自首。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杀人犯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绍兴首次适用限制减刑法律,王某也因此成为绍兴市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男子王某和被害人邵某本是夫妻关系,2009年8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协议离婚,但仍共同租房生活在一起。2010年10月13日,因为拿不到户口本不能办理复婚手续,王某与邵某互相埋怨并再次引发争吵。此时,失去理智的王某遂将邵某、女儿一并杀害。在自杀未果后,他拨打110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中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当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被告人王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又因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应对其限制减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绍兴首次使用限制减刑。据了解,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王某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王某实际服刑期至少为20年。
而在以往,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通常不会超过20年,最短只需要服刑12年,这么短的执行刑期不利于打击严重犯罪。